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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委**组,现居住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家园**号楼**单元**号。2008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2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鲁AW****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舜耕路14号院门前,适遇行人邹某某(男,76岁)、孙某某(女,73岁)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小客车与行人相撞,致车辆受损、孙某某受伤、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跟随120急救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后,让朋友田某某(男,40岁)在医院听候消息,自己离开,田某某向前来调查事故的交警称自己是驾驶员,后因邹某某病危,当日19时许,田某某和被告人孔某某到历下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经(济)公(交)鉴(尸)字[201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邹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第37010212019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无事故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孔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09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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