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H0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6时17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车牌为粤A2****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及冯某某沿355国道由西往东行至78公里100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塘坝村路口)附近时,在从中间直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准备左转弯过程中,与在后面同方向左车道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S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为鄂S****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重伤、被告人孔某某及冯某某受轻微伤、车辆损坏。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感染合并肺感染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冯某某均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解协议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新纂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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