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乡**村**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 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沿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浦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9号附近时,撞到前方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及主车王某乙,致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2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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