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溧水区(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0KM+700M处十字路口时,因疏于观察,未减速让行,碰撞到由西向东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杭某某(女,殁年70岁),致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外,被告人孔某某另行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孙爱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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