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9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0时30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F2****面包车沿满新街自北向南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村村口时,与前方骑电动自行车的乔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孔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乔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9月2日,孔某某与乔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主要内容为:孔某某一次性赔偿乔某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0000元(其中120000元由乔某某方向保险公司报保险赔偿获得,另120000元由孔某某一次性支付);乔某某在医院治疗花费,孔某某垫付57000元,乔某某方垫付37500元,双方各自承担。乔某某近亲属对孔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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