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16时5分许,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207省道由北向南行至40km+183.9m(牟平区水道镇韩家夼村南)处,与被害人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孔某某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斐斐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