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卖家联系,向卖家提供其本人照片,要求该卖家伪造一本驾驶证。后被告人孔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该卖家购买上述驾驶证,驾驶证上载明的姓名为“王某某”、证号为5327221985********。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的证件。2019年10月5日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大桥出岛方向乐海收费站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用于交警处罚,造成王某某的驾驶证分数被扣。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孔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孔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驾驶证等物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协查回函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电子数据;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驾驶证并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伪造身份证件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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