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人,务工,住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2016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孔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准驾车型为C1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奇瑞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道与北外环交汇处路口时,经执勤的交警检查发现,其持有的C1类别驾驶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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