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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67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2********,回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号,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孔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等地,利用其在某网站上的账号,将其在提供猎头咨询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上传的方式提供给该网站,供其他用户下载。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7月9日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被告人孔某某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为764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个人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

4、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宏亮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6册,光碟8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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