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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孔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7**********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50分许,孔某某酒后驾驶“贵E0****”二轮摩托车在普安县**镇**大道行驶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对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将孔某某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凭证、涉嫌醉酒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检鉴定结果为121.4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孔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被告人孔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其判处罚金可能造成脱贫困难或返贫,建议对其免除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后军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现住普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9593****。

2.卷宗一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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