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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7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第三堡乡,现住怀安县第三堡乡南胡家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4时30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第三堡交叉路口处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此处经过。经查,孔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怀安县仁济医院医生对孔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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