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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533124197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214线由陇川县章凤镇方向往城子镇方向行驶,13时15分许,当行驶至X214线K11+400米处时,与对向许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2.43mg/100mL。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某某负有此事故全部责任,许菊仙不负有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陇川县农场**分场**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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