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2********,满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兴城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辽P****5号小型轿车从兴城市滨河园小区驾驶至“老烟草楼”楼下。孔某某在步行返回家中的路上被交警抓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云霆
检察官助理:于思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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