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41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庐江县**镇**房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路**号,住庐江县**镇**园物业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时17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皖******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庐江县庐枞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合铜公路往乐桥方向800M处,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孔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86522****。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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