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住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辽B*****小型奔驰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铁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南侧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红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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