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37分,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341胶海线行至刘家大峪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抽血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测定。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孔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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