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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0KM+200M时,与前方顺向停驶的薛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鲁*****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孔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血检验,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0±8.7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孔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综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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