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陕西省横山县**小区**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3日00时44分许,民警接大队指挥中心转警,有群众举报在凤城十二路太古南城南门外停车场内有一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陕A****1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疑似酒驾,且在停车场发生剐蹭。民警赶到现场后,遂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辆驾驶员孔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留检,后经民警调解,双方事故已私下处理。经检验,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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