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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5********, 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豫AF0****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开第一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附近时,与被害人王俊凯驾驶的豫A2****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豫AF0****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边护栏相撞,致两车及护栏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孔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9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等;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4.血醇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孔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2020714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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