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01041982072*****,户籍地及住所地: 西安市莲湖区*****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6时4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处警至本市丰登路与团结东路交叉口处,将酒后驾驶陕A50D**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被告人孔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4.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血醇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5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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