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弥勒市城区**饭店行驶至**路**公司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疑人孔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1mg/100ml。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83140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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