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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4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3********,彝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村,住昆明市盘龙区**街办事处**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云A****7号**牌小型面包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口附近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2.2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179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虹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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