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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石线45km+2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ng/100ml。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资料、车辆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年内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驾驶证因酒后驾驶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赵江燕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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