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蒙D****8号报废小型轿车沿101线行驶,至凌源市101线409公里处时被警察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永文
检察官助理:成祥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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