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镇**街**号。2019年8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资县大队处以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上八点孔某某自己在家喝的酒,孔某某喝了五两左右白酒,21时45分许,孔某某驾驶车辆蒙A*****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旗下营镇四道沟水泥路南营子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孔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5)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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