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中江方向沿中金快速通道往赵家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金堂县中金快速通道“**农场” 红绿灯路口处,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提取孔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检测为163.1mg/100ml。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登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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