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室,系**二手车员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家寨灯岗南侧辅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孔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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