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站前派出所抓获,后移交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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