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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0720703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10分许,孔某某驾驶豫Q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平舆县城西塔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塔寺街东段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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