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6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带领孔某某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检验。经鉴定,案发时孔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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