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某,小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无业,现住新郑市**镇**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8月5日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03分,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新路交叉口西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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