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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济宁市微山县**村**号。2008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鲁******号(未悬挂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潘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薛城区某某路某某社区工地段,与由东向西行驶读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读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驾车逃逸。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查获被告人孔某某,发现孔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抽血检验。2019年9月12日,对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1.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孔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读某某陈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6606****);

2、诉讼卷一册、电子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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