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TQ****的二轮摩托车沿武强县**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村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DW-2020-341号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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