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6********,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宿舍**号楼**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蓝色比亚迪牌微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健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艺校家属楼西侧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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