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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街**号,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9时13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驾驶无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荆州市荆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交叉路口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送检血样鉴定意见;3.抽血、送检照片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55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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