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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号,现住滦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HN***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滦平县**小区路口处,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31.1mg/100ml。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7.7mg/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任淑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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