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村**号,住**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00分许,孔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定陶区镜湖一号小区西门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亚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