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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4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栋**(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北大资源燕南小区附近出发,沿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由水碾立交方向往巴国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火炬大道九龙园派出所路段时,与车行方向右侧路沿刮擦后侧翻,致车辆受损,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公安人员在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孔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12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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