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05198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桥**路**号,2018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群街交会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