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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0时35分,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蒙自市**路(环北)海关路口100米处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7.21mg/100ml。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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