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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孔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3时许,次日8时30分许驾驶甘AB9***号黑色夏利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家中出发,经兰州市区时驶入兰州西高速入口,11时07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沿兰营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川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康 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300****。

    2.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五份,起诉书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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