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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孔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E****K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在龙凤区**路**火锅饭店前停车位由北向南向后倒车时,与董某某驾驶黑E****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锅饭店前相刮碰,被龙凤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78号对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非党员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78号鉴定文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杰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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