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和县国泰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孔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国栋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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