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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定陶区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府前大道路口北侧处时,追至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事故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的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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