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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山东省定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因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该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号1时50分,被告人孔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陈集赵庄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及党员关系证明、无犯罪证明、生物样本采集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光盘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无前科、初犯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玉玲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陶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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