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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队**号**室,住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 21 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7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高泊路行至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1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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