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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镇江市高新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轿车,沿本市润州区润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润兴路与金润大道路口附近,被设置在该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孔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  滢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1年1月20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95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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