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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1时5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朝阳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孔某某对该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同餐人)、代某某、赵某某(执勤民警)证言,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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