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故城县建国镇三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其被执勤民警带至建国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孔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6.9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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