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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0时44分许,孔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T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饶阳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驶行驶至健康西路时,被交警查获,    后抽血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蒋  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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